荆州市市场监管局推行轻微违法“首次不罚”见成效

作者: | 来源:荆彩新闻 

2022-05-25 10:30:18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扶持市场主体发展,有效应对和减少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冲击,近年来,荆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探索审慎包容监管,大力推行轻微违法行为“首次不罚”,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和2021年6月21日制发通知,要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贯彻和落实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2020年版、2021年版),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指导,建立责令改正、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工作台账,对首次轻微违法,无社会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引导为主,通过约谈、责令改正、承诺改正等措施,指导违法当事人立行立改,守法经营。

2020年底,荆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上级部门案件转办函,对中心城区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位于中心城区的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一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2019年底预投的油管作业车新车型销售给成都公司,在交车时,某机械有限公司按照购买合同的技术协议卸装了由客户自行购买的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分工具、配件等设备,并告知成都公司,需补齐自行购买的工具、配件等设备配置,符合车辆整备质量标准,方可到车管部门办理上牌手续。但成都公司未安装自行购买的工具、配件等设备配置,到成都市车管所办理车辆上牌时,在车辆查验过程中,发现该车的实车整备质量为与《合格证》标明的整备质量不一致,误差超过标准允许偏差范围,成都市车管所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的相关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某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对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但对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环节进行分析,其问题产生的实质,在于某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的需求,在车辆交付时卸载了不影响车辆安全的工具、配件设备等,后因疫情影响,售后服务未及时跟上所造成的,该企业在生产环节中,未生产与国家工信部公告不相符的产品,并未造成安全危害后果,且及时进行了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市场监管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为落实审慎包容监管工作,2021年10月-12月市局开展了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推行轻微违法首次不罚情况进行了调研督导,进一步督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审慎包容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为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加油助威。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免罚案件117件。今年,荆州市市场监管局还将探索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尽可能降低强制措施对市场主体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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